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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防监理中心企业改制项目通过青海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成功

2013-07-19 16:54:59.0 来源: 点击数:11701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省人防办所有青海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转让
                                         国有资产首次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成功

    2012年6月20日,经省人防办第八次党组会议的决定,同意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实施改制,会议强调,人防监理中心的改制,要通过资产处置、职工身份置换、政策保障来实现的要求。根据会议精神形成《关于同意人防监理中心改制工作专题纪要》。
2012年8月17日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关于成立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青防办﹝2012)58号)确定了改制领导小组,监督和实施人防工程监理中心的改制工作。
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项目涉及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况,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成立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后,积极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沟通,就相关改制的政策进行了咨询,市场审核部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文件精神,对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项目进行了咨询与策划,并对以下工作进行了强调。
    一、明确了管理层的回避制度
    依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改制小组成员没有标的企业管理层人员参加。管理层没有参加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二、强化管理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按照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法人代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改制领导小组聘请青海瑞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人进行了任职审计,出具《关于对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总经理刘韬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瑞兴专审字﹝2012)第004号)。
    三、强化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的程序要求
    依据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改制领导小组委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四、强化改制方案的审批与信息公开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就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一事分别拟文《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的报告》(青防办﹝2012)107号)上报青海省政府国资委,拟文《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函》(青防办﹝2012)108号)上报青海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4日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复函《关于对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意见的函》(青国资函﹝2013)2号)主要批复意见:同意对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实施整体改制的意见。按照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拟改制方案中相关人员按照合同法等相关办法执行,经济补偿等费用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中支付。认真落实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月18日青海省财政厅青财资字﹝2013)69号《关于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中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同意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改制方案中涉及国用资产处置的所请事宜。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监理中心资产评估总额267.27万元,负债183.17万元由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受让所成立的新公司承担。载明的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及净资产的评估结果,仅作为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收缴净资产的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中心全部资产时的作价依据。
两家职能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对评估价值进行了审核备案,规定了转让底价,做出了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的批示。
    五、强化管理层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
    在转让信息公告中明确了管理层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形,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下降有直接责任;故意转移、隐藏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
总之,在企业改制转让国有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求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竞价转让的程序要求明确而具体。与改革初期国企改制转让国有产权采用协议转让的规定有了明显的改变。不仅要求公开,而且要求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竞价转让。协议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立谁审批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
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的回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金来源证明等制度,要求在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程序中,产权交易机构的齐全性审核时核查落实。并将相关文件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监测网系统及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主要批复文件装订成册留档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这一系列规范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现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严谨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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