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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青国资统[2004]27号)

2024-07-02 17:58:30.0 来源: 点击数:2355

青海省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青国资统[2004]27

 

 

为了适应我省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摸清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家底”,核实省级国有企业资产情况,为做好省级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省级国有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的绩效评价,保值增值和业绩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全面清查核实国有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根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创造条件

()通过对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规范国有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清产核资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为了保证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清查时间点)定为2004630

()本次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是:

(1)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所属的子公司支机构和驻外省机构,下同);

(2)省级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3)省级有关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企业和单位(指独立核,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

(4)省级已改制企业剥离和托管的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账务清理指以资产清查时间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子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已改制企业剥离和托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做好各类实物资产和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财务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损溢认定指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省级有关部门,所出资企业及其它国有企业(以下称国有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统一部,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并履行下列职:

(1)制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负责清产核资相关政策的解释;

(2)负责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国有企业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并组建由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向省国资委报送清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进行调账

()省级有关部门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清查工作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已改制企业剥离和托管的资产由托管部门或企业负责清产核资,并与本部门或企业经营性资产一并组织清查

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从20046月开始,200412月底完成全部清产核资任,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工作部署(20046月下旬)。省国资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制订下发青海省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6月下旬召开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对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落实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督促国有企业抽调人员,尽快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符合本部门本企业实际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使清产核资工作从组织上制度上机构上得到层层落实各清产核资单位于715日前将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及工作机构组建情况,及列入清产核资的所属企业名单,报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

()业务培训(20037月上旬)。举办1-2期清产核资培训班,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讲解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工作程序操作细则,并对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实际应用与操作进行培训

()组织实施(20047—9)。组织国有企业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清产核资的主体工作任务

(1)对企业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账户,包括企业基本的生产经营账户,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对外长期投资担保和财产抵押账户,单独核算的基本建设账户,已改制企业剥离和托管资产的账户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2)对企业母公司及子公司库存现金各类银行存贷款在途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各类存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以及在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各类资产,以及改制企业剥离和托管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

(3)在全面清查各类资产资金的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进行逐项甄别,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并按照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制度,930日前向省国资委上报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

()资金核实(200410-12)完成企业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等全部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1)省国资委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130日前对各清产核资单位的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

(2)国有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1215日前组织完成本企业和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会计账务调整

(3)国有企业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形成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分清管理责任,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于1230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青海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操作细则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国有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国有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对抵押担保长期投资及其它或有事项等要认真清理,如实上报,加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要按工作方案要求,按时上报的清产核资报表,资金核实申报报告,损溢认定的鉴证材料等,不得拒报漏报和缓报对列入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而拒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或拒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对清产核资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和企业单位领导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并经省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向省国资委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省国资委统计评价处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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